摘自2011年9月19日《安徽日报》B2版
宿州一男子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卖给商铺,给居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盐类产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盐类产品的专卖规定,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多次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合计购买工业盐60余吨,冒充食用盐销售给宿州市部分个体经营户。 2011年1月19日,宿州市盐务局盐政稽查人员从张某的仓库查获工业盐18.8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