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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党纪·每日一讲丨第24讲 党的“六大纪律”知多少?



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两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所以,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第一条。就是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论是言和行,都是不被允许、严厉禁止的,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一点,就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再严重的,就直接被开除党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能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政治信仰出了问题,因此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必然要求。

      比如,第66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着眼于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一个人一旦入了党,就要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就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强调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制度。《条例》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第一条,规定了四种行为要给予处分,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廉洁纪律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准则》规定的内容是倡导的,是该做的,那么《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党员干部从政,不仅自身要干净,还要管好身边的人。《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举的身边人主要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前三条,即第94条、第95条、第96条,都是与身边人有关的条款,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这些行为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送;还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借: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借也不行。






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群众纪律体现党的性质宗旨,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检验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脱离了群众、忘记了初心,很重要一点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严守群众纪律。
      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该做的工作有很多,而不该做、不能做的就是《条例》第九章纳入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概括起来讲,一是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三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中优亲厚友的行为;四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五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行为;七是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确保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第十章从130条到149条共20条,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

      一是工作失职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新官不理旧账等。

      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热衷于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检查考核中搞层层加码等。

      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

      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

      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纪行为。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






生活纪律




      对党员日常活动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就是党的生活纪律。与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相比,生活纪律所规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和隐秘性,党员干部在生活上的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生,极易在新媒体条件下被放大,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划定生活纪律红线是非常必要的。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纪律的重要论述强调,全党同志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强调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
      仅从条文看,《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涉及四个向度,一是生活情趣,二是两性关系,三是家风家教,四是公序良俗。
      生活纪律不是小节,失节就是大事。面对诱惑,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就要不断加强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不断增强定力,涵养正气。